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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艾滋病不仅是一种绝症,还具有极强的传播性,因此加强对艾滋病群体的管理势在必行;但同时艾滋病群体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保护——
艾滋病威逼健康权
目前,艾滋病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向全球每一个国家和地区蔓延。在过去一年中,全球共发现580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平均每天出现16000名感染者。我国艾滋病的流行经过散发期,局部流行期,目前已转入广泛流行期。据悉,到今年9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20711例,其中病人741例,死亡394例。目前我国艾滋病流行仍呈蔓延和持续增长态势。我省自1992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来,到目前已发现68例此类感染者,病人4例。
随着艾滋病在全球的蔓延,许多问题应运而生:如何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如何保护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的隐私权?如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艾滋病的流行不仅公刘一个医学问题,而是涉及社会学、行为学、法律和伦理道德等方面,成为一个社会化问题,使得法律对于患者群体健康人群的立法保护现出来。
立法管理艾滋病群体
从目前的医学水平来看,艾滋病根本无法治愈,患上艾滋病几乎等于被宣判了死刑。因此,强化对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者这类人群的治疗及管理,保护公众群体的健康已变得刻不容缓!
省卫生防疫站有关专家介绍说,根据我国《性病管理办法》规定,在我国列入法定管理的的性病有8种,艾滋病是其中之一。但是,有专家认为,由于艾滋病不仅仅通过性方式传播,还通过血液和母婴传播,因此,将艾滋病列为性病是违背医学常识的。所以有必要对艾滋病进行专门立法。今年,卫生部出台了《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将艾滋病的防治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艾滋病有了专门的“法”,但不等于就能有效地控制住艾滋病的传播。那么,如何限制艾滋病群体的行为保障公众的健康呢?首先,要对其行为进行限制。虽然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害并受宪法保护,但对艾滋病这种超级瘟疫,不少国家对此还是做出了很多硬性规定,与对其他烈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等都一样,进行强制医疗、强制管理、强制隔离等。其中,对于艾滋病病人的行动自由限制成为近年来相关法律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目前世界各国几乎都对艾滋病病人的迁徒权、旅游权、移民有出入境权利加以限制和禁止。卫生部今年出台的有关规定,在强制治疗、接受免疫、公共卫生场所行动的自由管理措施也作了具体规定。但目前我省的有关艾滋病的地方立法还未出台。
其次,要打击传播艾滋病的行为,明确该行为是犯罪,以保护他人权益。制止“艾滋病伤害罪”。现在,公众最担心的就是,艾滋病病人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后,会不会对他人进行报复,来故意传播艾滋病?据了解,其他国家对有该行为的,规定其要负法律责任。据不安全统计,全球已有70多个国家、地区立法防治艾滋病。有的将该行为认定为“艾滋病伤害罪”。
来自省卫生防疫站的消息说,到目前为止,我省不未发生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但是在我国,已经发生过艾滋病患者故意传播艾滋病实施报复的案件。据介绍,我国刑法在这方面还是个空白,此举不利于打击和防治故意传播艾滋病这种具体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此,将艾滋病列入刑法打击范畴,对“传播艾滋病罪”作出规定,显得尤为迫切。
此外,还有专家提出,应将艾滋病列入婚前检查内容之一。由于艾滋病多由性生活传播,并要可发生母婴垂直传播,许多国家已将艾滋病列为婚前检查内容之一。据悉,我国在涉外婚检人群中已发现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而目前我国只对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作出规定:此类人群中如申请结婚,双方须接受医学咨询。但对其他人还未作相应规定。
维护艾滋病群体的权益
在省卫生防疫站长期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宋学真认为,保护艾滋病群体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就是要保护他们的隐藏私权。她认为,艾滋病毕竟是患者的隐私,医疗机构应对他们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进行严格保密,不得岐视病人或家属,因此这种隐私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在目前,由于艾滋病对公众的健康威胁又太大,所以时间一长,难免会泄密。后果最终导致艾滋病患者的出走,向其他地区流动,接触人群的密度就更大,从而造成更大的潜在的危害。所以,不论是医疗机构还是社会公众,都应保护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的隐私权。
此外,还有专家认为,应制定一部反歧视法。据介绍,正是因为对艾滋病的恐惧才导致人们对艾滋病病人的歧视。一旦公开了其病情,艾滋病病人几乎就被打入了另册,各种流言蜚语扑面而来,导致的后果是,艾滋病病人不但身体有病,而且精神也带上了沉重的精神负担。很多患者在择业上难让加难,由此带来的歧视及就业方面的法律纠纷也纷至沓来。
据悉,许多国家都已制定了反对歧视法并修改了雇佣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劳动权利保障上,采取保障劳动权与特定待业从业禁上这种双管齐下的立法方法。(200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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