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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发生在辽宁省沈阳市的“隆胸猝死案”终于有了结果。12月13日,法院判决被告“沈阳市赵医生美容整形外科中心”的赵某承担50%的责任,赔偿受害人的父母各种费用共计11万余元。
2001年5月,38岁的刘女士来到该中心,花了3000元由赵某为其做了“假体植入隆乳术”。术后,刘女士出现胸闷、疼痛等症状,中心为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两天后,刘女士突然出现神志不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刘女士因硅凝胶假体植入引发双侧肺动脉分支血栓栓塞,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致死。今年4月,辽宁省医学会作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随后,刘女士家人将赵某告上法庭,以院方没有对刘女士进行必要的术前检查、手术存在许多不规范地方、术后也未认真履行职责,最终导致刘女士死亡为由,要求医方予以赔偿。经审理,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被告赵某退还死者的手术费,并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7万多元及各项费用。宣判后,赵某不服提出了上诉。
(200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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