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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人在太平间活活憋死? 医院证据不足被判赔偿

《法制晚报》

  “我的弟弟是在没有死亡的情况下,被送进太平间活活憋死的!”伴随着死者家属和代理人的抱怨,今天上午,本市首例“活人被疑憋死案”进行了宣判。丰台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但判决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赔偿死者家属王淑敏、郑常睿、郑长妹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8时40分,死者的家属和3名代理人陆续来到法庭。事故已经过去6年,家属们看上去都很平静。
  宣判后,死者的代理人也是死者的哥哥郑法激动地说:“我要上诉!”他越说越激动,并用手不时地比划着,而此时死者的爱人和儿子只是坐在旁边静静地听着。
  “当我去拉尸体保管箱时,竟然拉不开。这时,一个念头在我脑海闪过,我弟弟没有死!”郑法告诉记者,他把手伸进保管柜,把弟弟的手放在两边,拉开抽屉的一刹那“我惊呆了,弟弟的鼻子还在流着鲜血,尸体没有冷冻,还有苍蝇从里面飞出”。郑法说,死亡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心脏停跳及呼吸停止。而根据医院的病例,死者心脏只停止了3.96秒,“我弟弟只是心脏骤停,呼吸并没有停止就被送进了太平间。”
  针对郑法的说法,二七车辆厂认为,死者死后是在领导和家属都在的情况下送进太平间的,心电图显示其已经死亡。1998年鉴定死者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他们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二七厂医院在郑云增第一次就诊时,未予以必要的心电图检查,系二七厂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不足,但根据目前的证据,不能证明郑云增的死亡与二七厂医院存在的医疗不足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关于二七厂医院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诊疗护理规范,最后竟把活人送入太平间憋死的陈述,无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郑云增的尸体在二七厂医院保管期间,二七厂医院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使尸体有变质现象,破坏了尸体的完好性,使原告的感情受到较大伤害,故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00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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