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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肉皮竟用双氧水烧碱浸泡

新昌“毒肉皮”案主犯一审被判刑

《健康报》徐来潮 胡玲 陈茂梁

  本报讯(通讯员徐来潮记者胡玲陈茂梁)曾被社会群众广泛关注的浙江省绍兴市新昌“毒肉皮”案主犯终于受到应有的惩罚。近日,新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生产、销售“毒肉皮”的个体商贩潘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03年5月,个体商贩潘某得知,猪肉皮经过工业双氧水和工业烧碱浸泡后再油炸,色泽光亮,更易出售。于是他买来工业双氧水和工业烧碱各25公斤,如法炮制食用肉皮贩卖。新昌县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后,一举查封了潘某制作“毒肉皮”的窝点。
  绍兴市两级检察院介入此案,经深入调查,认为潘某的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安机关也马上对潘某立案侦查。不久,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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