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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灿灿9月14日从北京市有关方面获悉,该市对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做出调整,决定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合作医疗。
调整后,北京市放宽了对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病种的限制,将慢性病、常见病纳入救助范围;降低救助起付线,将起付线由现行的1000元下调为500元,其中,危重病患者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慢性病、常见病等患者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扩大定点医院数量,各区县在制定的非营利性二级公立医院承担本地区医疗救助任务的基础上,将定点医院扩大到非营利性一级医院及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医疗服务机构等。
北京市政府第59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县财政负担,并由乡镇政府民政部门集中办理;农村低保对象凭“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就诊时,减收20%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减半收取普通住院床位费;农村五保对象和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退职老职工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报销办法,按原有政策执行;与临时救助制度相衔接,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经过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享受临时医疗救助。
(200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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