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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得出不同结果 消费者告雀巢一审败诉

《京华时报》

  同一检测机构对同一食品得出不同检测结果
  本报讯 (记者 胡笑红) 上海消费者朱燕翎起诉上海雀巢公司的案件昨天一审判决,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朱燕翎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原告朱燕翎去年3月在上海联家超市古北店购买了雀巢公司生产的雀巢巧伴伴一袋,在通过新闻媒体得知该食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后,朱燕翎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将上海雀巢和上海联家超市告上法庭。
  对于原告购买的产品中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上海二中院于去年8月6日指定上海市农业科学院进行鉴定,上海农科院依据其自行制定的巢式PCR方法进行检测后,于8月13日做出结论,认定争议食品中含有转基因大豆成分。但雀巢公司认为上海市农科院的检测方法与国家规定不符,因此对该结论不予认可,要求其他机构重新鉴定。而朱燕翎不同意重新鉴定,但同意针对雀巢的异议,由上海农科院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检。之后,在上海二中院的指定下,上海农科院按照农业部制定的《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检测大豆定性PCR方法》进行复检,2003年12月17日复检报告结论为:争议食品中不含有转基因成分。
  同一检测机构为什么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果,上海农科院解释说,第一次采用的自行制定的巢式PCR方法尚未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认可,而后一种检测方法是目前对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测的农业行业标准。上海二中院昨天做出判决,上海农科院的第二次检测结果具有证明效力。因为争议食品中不含有转基因成分,因此被告在食品制造上也就不存在欺诈行为。
  朱燕翎的代理律师吴冬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服此判决,他们还将继续上诉。(200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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