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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捐献有法可依 山东出台地方法规

《健康报》张忠田

  本报讯(记者张忠田)《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日前获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将自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所谓“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近亲属将其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条例》规定,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是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捐献执行人应到此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资格的高中等医学院校、医学科研单位以及医疗、预防机构,是遗体捐献的接受单位。
  该《条例》和以往同类法规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之处:它不仅将“医疗、预防机构”作为遗体捐献的接受单位,而且规定“具备开展遗体组织移植手术技术条件的医疗机构,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设立组织库”。这些新规定既扩大了捐献遗体的应用范围,又解决了组织移植的供体短缺问题,使医患双方都获益。
  《条例》还规定,捐献人的近亲属临床使用遗体组织,可按规定“享受一定的优惠”。利用完的遗体,由接受单位整仪后负责送殡葬单位火化,并承担遗体的运输费、火化费等相关费用。(200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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