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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医学模式的出现,医学与社会科学的结合,运用伦理、法律等手段对各种医疗活动进行调整和规范日益体现出其实践价值。它与每个公民的生命息息相关,也与每个医务人员的医护活动密不可分。
在我国古籍中,最早有医事方面的制度和法律记载的是《周礼》。其开卷篇《开宫》中,就记录了当时的医事制度,规定宫延的保健组织、医生的专业分类、任务、职责、待遇和奖惩等事项。唐宋时期,医事活动有了系统的法律规定,旧唐书对唐律的记叙中有关于医事的律令,如医生不能欺诈病人,“诸医违方诈疗疾病而取得财物者,以盗论”;有关于卫生保健方面的律令,如同姓不得结为婚姻,“同姓为婚者各徒三年”。元明清各朝代的医事法规也有各自的成就。《元典章》中对医生、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法医勘验、禁治庸医等都作了法律规定。明代《大明会典》不仅对医生的录用及从医作了严格规定和限制,还对合和御药错误、使用毒药杀人、庸医杀人的处罚以及医疗事故与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清王朝,则基本上沿袭了明朝的医疗制度。
在世界上,几乎所有古代文明国家都有医事方面立法的记载。产生于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汉漠拉比法典》不但是一部世界上最完整、最古老的奴隶制法典,而且还是一部论述详细、内容准确的医药卫生法典。它具体规定了有关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医疗实施等许多重要问题。公元前2世纪的古印度《摩奴法典》规定,医生出现医疗事故,依病人的等级课以不同数目的罚金。公元前450年古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医生疏忽而使奴隶死亡要赔偿。古代医事立法的共同本质和特点,就是在有限的医疗卫生条件下,统治者通过颁布医事法律,来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维持人的生命健康,并在医事活动中体现当时的等级制度,巩固其统治地位。
资本主义社会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医药卫生法律体系。当前,各国医事立法已从单项立法逐步向综合立法过渡,同时随着国际贸易和世界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医药卫生的国际交流活动也日趋频繁,医学立法开始向国际间、世界性的合作格局发展,如建立世界性卫生组织、签订医药卫生方面的双边或多边协议或条约、举办世界性医学卫生立法专题研讨会等。随着新技术的产生和社会的发展,各国先后制定了一批新的医学法规,如器官移植和利用法、人造器官法、试管婴儿法、人工授精法、病人权利法等,医事立法出现了重大进展。同时,医学立法开始涉及一些与道德、伦理、哲学等人文社会科学有关的敏感问题,如在死亡方面,涉及“脑死亡”标准、“安乐死”问题;在绝育方面,欧洲不少国家通过了绝育特别法、计划生育法、人工流产法等新的法律。
我国医学法制建设虽然有过曲折,但总的来说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进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医学立法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有关部门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不少医疗卫生政策和法规,如《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全国医院工作条例》、《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等,从而使我国医药卫生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但是,由于我国医学法制建设比较薄弱,许多医学法规,如《临床医疗法》、《中医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还亟待制定或完善,对医学法学的研究和探讨还远远不够,广大公民、医务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医学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所以,加强医学法制建设,建立起我国完善的医学法制体系任务还相当艰巨。(200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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