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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归还患者家属

《生活日报》 柳绪纲

  济南市民郭向群状告山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要求返还其丈夫病历及医疗资料纠纷案,近日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结。判决山医大附院将郭向群之夫的门诊病历、有关化验、检查单交付郭向群。郭赢得了对其丈夫病情和救治过程的知情权。
  1999年2月10日,郭向群的丈夫王兆彤因病到山医大附院门诊部急诊室抢救,在该医院挂号并购买了门诊病历。院方将抢救王兆彤的治疗过程记录在了该门诊病历上,当日王兆彤在该院死亡。郭向群认为自己应拥有救治的知情权和病历的所有权;而院方认为,病历资料是档案性资料,患者不享有对其所有权。
  在些案审理中,法院发现各种管理规定对患者病历保存办法说法不一。根据该案实际情况,历下区人民法院致函卫生部,要求其对有关规定给予解释。今年1月6日,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答复称:“……患者在门诊就诊时购买的简单门诊病历或者医疗机构声明由患者保存的病历,原则上由患者保存;医疗机构为诊疗需要,可由医患双方商定,将患者保存的病历转由医疗机构保存。”
  法院据此审理认为,在郭向群购买的在支付挂号费及医疗费的情况下,其夫与山医大附院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其夫死亡后,郭向群作为妻子对丈夫的病情及救治过程享有知情权,患者方购买的简易门诊病历,原则上应由患者方保存,在双方未商定医院保存的情况下,该病历及相关化验检查单据应由郭向群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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