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要辩证看待“病历官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患者享有知情权,所以,医院拒不提供病历是一种侵犯病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88)卫生字20号《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中有:病历由医院保存,不经同意病人及家属不得调取的规定。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而医院拒不提供病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的医院有其福利性一面。法律上对医院的保护只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这个法规,而法规的效力又低于法律。出现医疗纠纷后,法律对患者的保护相对医院来讲要健全得多。这既有基本法——民法上的伤害赔偿规定,又有消法的护保,也有卫生行政部门拒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时患者有进行行政诉讼权利,更有对造成责任事故者刑法上的处罚。所以,医院在出现医疗纠纷后从法律上是处于不利的地步,这样有些医疗单位出于自身的保护,采取了一些不正确的做法,如拒不提供病历,不让病人(家属)了解医疗和服务的内容,这是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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