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院:“保存病历是我们的责任”
山医附院医务处副处长赵升田:按国务院颁发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必须保存门诊病历15年、住院病历30年以上;1982年的医院工作《条例》和1999年的《执业资格医师法》均强调了这一点,所以说,保存患者病历只是我们在履行法律责任。现实生活中,之所以有些病人手中持有病历,是因为医院门诊量太大,医院管理能力有限,无法对所有就诊病人病历进行妥善保管,但对死亡病历,我们一直坚持由医院管理,不让患者带出院外。
患者提到病历是个人财产的问题,我们认为,病历作为医院一份重要的档案,不存在财产归属的问题,医院保存病历对推动医学进步与发展意义重大,不仅仅在于2毛钱的问题。
有的患者提出,一但医患发生纠纷,医院涂改了病历,我们岂不吃亏了,这就是对大夫不信任的问题了。事实上,1999年5月1日实施的《执业资格医师法》中有这方面的严格规定,私涂乱改属违法行为。我们医院有专门的病案室,门诊死亡病历一般放在急诊室,住院病人病历放在病案室,发生医疗纠纷的病历由医院内专门的病案管理人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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