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背景材料
一起要求就诊医院返还门诊病历而引起的官司今天下午在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开庭。 今年2月10日,原告郭向群的丈夫因病被送到山医附院门诊部抢救,不幸于当天死亡。门诊部医生当时没有把病历交给她,郭女士认为自己有知情权和拥有病历的权利,在向医院索要不成的情况下,请求法院依法追回自己花钱挂号购买的门诊病历以及化验单、心电图。
而被告医院方则举出大量卫生行政法规,认为病历应为医院所有,医院才是病历的合法持有者。 经过法庭调解,双方没有达成一致。一些旁听者庭后认为,原告索要病历无非要知道当时诊治的情况,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知,另一方面通过庭审也反映出医院的有关管理规定和实际执行情况之间出现了矛盾。
患 者:“病历是我花钱买的,该归我” 山东省广播电视厅郭向群女士:我认为我丈夫的简便门诊病历应当归我所有,其理由是: 第一:我有知情权。我丈夫在山医大附院急诊室的抢救情况我有权知道。
第二:我有占有、处分等权利。我到医院给我丈夫治病,是交了钱的,我们花了钱买服务,病历是我花钱买的,理所当然应当属于我,我占有,我处置。 第三:现实中简便门诊病历归个人所有是个不争的事实。全国各地各级医院,包括他山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都把简便门诊病历给个人带回,山医大附院门诊病历的“门诊病人须知”第一条清清楚楚写着:门诊病历各科通用,请自己保管好。
第四:卫生部文件没规定简易门诊病历不给患者。卫生部1994年第35号令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上说“门诊病历保存期15年,死亡病历保存期30年”。而12月3日我从省卫生厅医政处看到的1994年8月28日由原卫生部陈敏章部长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53条却说,“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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